集团章程

第十五条 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。

第十六条 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理事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集团组织机构相应职位,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。

第十七条 集团设立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。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。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。若理事不能出席大会,可委托他人出席。理事会的主要职责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;

(三)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;

(四)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决定集团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第十八条 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、副理事长若干名。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,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理事大会的决议和集团的章程规定履行职责。根据工作需要,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。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制定与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执行理事大会决议;

(四)讨论并决定正、副秘书长领导成员名单;

(五)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

(六)代表集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七)审核并接受新的成员单位;

(八)讨论和决定集团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。主要职责:

(一)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;

(二)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,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大会作工作报告;

(三)提出正、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名单;

(四)主持集团日常工作;

(五)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,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。

第二十条  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办公室设在西藏技师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(培训部)。秘书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。

(一)秘书处设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秘书(理事)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确认通过。秘书处主要职责:

(二)秘书长负责集团日常工作,副秘书长协助工作起草年度工作计划、年终工作报告;

(三)筹备组织理事大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

(四)负责集团宣传和档案管理以及联络工作;

(五)负责集团网站、公众号的管理维护工作;

(六)代表集团成员的利益和要求,对招生就业、科研成果转化、职业技能提升、实施设备共享和人力人才流动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建议;

(七)决定秘书处兼职工作人员聘用;

(八)处理集团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主要领导担任,副理事长若干名,副理事长、理事人选由集团成员单位民主协商推荐,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。正(副)秘书长人选、各专门工作组组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,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。正副理事长、理事、正副秘书长、各组组长的任期均为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二十二条 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同意。

第二十三条  集团可聘请顾问若干名。必要时,集团还可以设立名誉理事长。

第二十四条  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集团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工作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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